(2016)冀011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与杜珂磊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杜珂磊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7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云红,该行行长。被告:杜珂磊,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与被告杜珂磊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巧亮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人民陪审员 李彦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利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