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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申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涛与王艳、袁鸿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涛,王艳,袁鸿飞,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申75号再审申请人(原告):陈涛。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袁鸿飞。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世博华城。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汇翠名邸******号。负责人不详。再审申请人陈涛因与被申请人王艳、袁鸿飞、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管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涛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袁鸿飞、王艳夫妻购买的房屋属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无效。王艳在出卖该房时,虽称是小产权房,但申请人当时并不清楚小产权房的意思。被申请人应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及装修费用。原审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起诉错误,请求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购买的案涉房屋未取得用地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申请人以案涉房屋为基础提起诉讼,不属于法院案件受理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国审判员  李进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