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特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战维山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战某某1,李某某,战某某2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551号申请人:战某某1,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某某,女,193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战某某2,女,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战某某1与李某某、战某某2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10月26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战顺亭、战某某1名下,座落于莱州市平里店镇贾邓战家村的房屋,其中属于战顺亭的遗产部分,由甲方战某某1继承,前述房屋归甲方战某某1所有;土地使用权随房转移,均归甲方战某某1享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战某某1与李某某、战某某2于2016年10月26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沄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