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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辖终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炳添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苏炳添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辖终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主要负责人:王民权,系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炳添,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武昌,系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俊,系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因与被上诉人苏炳添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5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光大银行厦门分行上诉称:一、根据被上诉人苏炳添所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是发生在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的官方微信平台,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也说明苏炳添进行保全证据的地点是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所在地,即北京市西城区。由此可见,苏炳添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地是厦门市思明××区,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在北京市西城区,均与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没有任何关联。二、从有利于案件审理的角度考虑,本案不宜由原审法院管辖。相比之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的事实查明更为有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苏炳添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肖像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被上诉人即本案被侵权人苏炳添的身份资料显示,其住所地在中山市古镇镇,因此中山市古镇镇可认定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中山市古镇镇属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宇媚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