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4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昌市顺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昭觉县残疾人联合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顺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昭觉县残疾人联合会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4252号原告西昌市顺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三丫口凉山军分区加油站旁。法定代表人陈传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虎,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昭觉县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昭觉县新街1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职务: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顺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昭觉县残疾人联合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昌市顺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顺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顺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9.00元,减半收取644.50元,由原告西昌市顺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兰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煜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