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靳赢与被告靳广福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赢,靳广福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82民初3354号原告:靳赢,女,2004年1月06日出生,蒙古族,学生,住凌源市北炉乡何杖子村大*组。法定代理人:刘晓红,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凌源市北炉乡何杖子村大*组。被告:靳广福,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北炉乡何杖子村何杖子中组。原告靳赢与被告靳广福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冬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赢的法定代理人刘晓红、被告靳广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物价的上涨,我一天天长大,不久我将升入中学,需乘车上下学,中午需到饭店买饭,穿着也需得体,花费大大增加。原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我正常学习、生活的需求。现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抚养费增加到每月800元我不同意,我现在挣不来钱。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刘晓红与被告靳广福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1月6日生育原告。2010年7月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刘晓红与被告靳广福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原告由其母刘晓红抚养,被告靳广福自2010年2月1日起每月给付刘晓红子女抚养费160元,至其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之母刘晓红与被告靳广福经本院调解离婚后,原告一直随其母刘晓红生活。2014年12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经本院判决被告靳广福自2015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靳赢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现原告以将升入中学,被告所给付的抚养费不能满足生活、学习所需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增加抚养费,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民事调解书等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与原告之母刘晓红离婚后,原告一直同其母刘晓红共同生活,被告仍有对原告抚养的义务。现因原告已在中学就读,生活、学习所需的费用增加,故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其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应支持合理必要的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靳广福自2016年10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靳赢抚养费370元(此款于每月1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靳广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冬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庆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