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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中平与乔长海、乾通实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中平,乔长海,襄阳乾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556号原告朱中平,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代理人王俊,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长海,男,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襄阳乾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奔驰大道。法定代表人梁海清,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中平与被告乔长海、襄阳乾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中平于2016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中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朱中平承担。审判员  程梦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