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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22刑初29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诉刑诉[2016]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秀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春天,被告人刘某将从别处要来的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家门口东空闲地里。2016年5月13日,莒县公安局碁山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将该罂粟植株强制铲除,并于同年6月20日在碁山派出所院内焚烧销毁。经清点,被告人刘某非法种植罂粟525株。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刘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办案说明、销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可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守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