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行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闻喜县东华学校闻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闻喜县东华学校,李生财,李满财,闻喜县人民政府,李一平,韩建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行申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闻喜县东华学校,住所地闻喜县太风东路92号。负责人李国俊,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生财,男,1954年1月23日,汉族,住闻喜县桐城镇东湖新村**号,系该校股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闻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闻喜县牌楼东街。法定代表人黄亚平,该县县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一平,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村民。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韩建虎,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原审原告李生财,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村民。原审原告李满财,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村民。再审申请人闻喜县东华学校(下称东华学校)因闻喜县人民政府(下称闻喜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行终字第1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华学校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没有对被诉土地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东社村第一村民小组与李一平的土地转让行为未经政府批准,不能作为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在此情况下,闻喜县政府将错误为李一平的土地登记变更登记在韩建虎名下是不合法的,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被诉土地登记行为所登记土地与再审申请人东华学校使用土地相邻,且四至界线明确,相邻双方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从再审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可知,再审申请人是因其原管理并享有共用权的水塔等供水设施用地被登记在被诉的土地登记范围内而起诉的,因再审申请人对水塔等设施不具有所有权,水塔等设施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却提供不出审判人员存在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综上,东华学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闻喜县东华学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卞俊梅审 判 员 郑 宏代理审判员 郝玉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穆五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