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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余元元与徐豪、临泉县顺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元元,徐豪,临泉县顺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818号原告:余元元,男,汉族,1985年4月7日生,住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新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徐豪,男,汉族,1985年10月11日生,住新蔡县。被告:临泉县顺泰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阜临路与临化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7907918-8。法定代表人:陈阳,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0867136P。负责人:于春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巧辉,公司员工。原告余元元与被告徐豪、临泉县顺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元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1元,减半收取630.5元,由原告余元元负担。审判员  王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