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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崔京荣与张希元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京荣,张希元,张锡荣,张锡武,张锡汶,张锡淮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崔京荣,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庆良,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律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张希元,男,194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济南铁路局人民武装部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张锡荣,女,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民政局市中服务处退休干部,住济南市被告:张锡武,男,195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庄304号被告:张锡汶,男,194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被告:张锡淮,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庄304号以上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莉,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京荣与被告张希元、张锡荣、张锡武、张锡汶、张锡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崔京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6月,原、被告商定于2011年春天原告为被告在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304号盖房子,商量好相关标准,同时约定:按照工程进度分步验收后进行结算,基础完工后结算10%,主体完工后结算40%,竣工后结算20%,两年验收合格后结算20%。为此,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工程于2010年7月开始施工,于2011年11月竣工,按照约定,原告两年后多次找上述被告进行剩余款项的结算,被告皆以各种理由拒绝结算,截止诉讼时,上述被告尚欠原告工人工资、材料费等工程款共计25万元。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工程承包协议结算部分中约定:“按工程进度分步验收后进行结算,基础完工后结算10%,主体完工后结算40%,竣工后结算30%,两年验收合格后结算20%。”现本案所涉房屋尚未验收合格且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5万元条件不成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京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红旗审 判 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