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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欢永、周海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欢永,周海龙,李红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周欢永,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周海龙,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红满,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执1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兵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