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荣与被告王吉胜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荣,王吉胜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2704号原告:张艳荣,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王吉胜,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张艳荣与被告王吉胜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张艳荣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荣以与被告王吉胜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艳荣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