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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0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顾学梅与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4430号原告:顾学梅。被告:闪飞。原告顾学梅与被告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学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付)。审判员庞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