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丛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647号原告丛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某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力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