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3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丛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647号原告丛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某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力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