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5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于凤金与国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金,国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5923号原告:于凤金,女,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国会平,男,1962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原告于凤金与被告国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凤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会平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凤金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于凤金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