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长国与江云、陆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国,江云,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陈长国,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江云,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陆荣,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长国与被执行人江云、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