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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8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8153号之一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号*幢*楼***层。法定代表人:陈继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曙光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李健。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58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2192元,合计5350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