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821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21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8月1日、9月19日分别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娇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罗某1系同村民委员会成员,2013年2月27日,被害人罗某1驾驶拖拉机与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撞坏了被告人廖某某的摩托车。2016年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湖南省慈利县岩泊渡镇加油站时,看见被害人罗某1正停靠摩托车。被告人廖某某即从附近修理店拿1把铁锤,以被害人罗某1撞坏其摩托车未赔偿为由,用铁锤击打被害人罗某1,致被害人罗某1右颧弓粉碎性骨折、轻度下陷。被害人罗某1被击打后扔下摩托车跑开,被告人廖某某继续用铁锤击打被害人罗某1的摩托车。被害人罗某1右颧骨弓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罗某1与被告人廖某某某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罗某1医疗费、残疾补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摩托车修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罗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证人罗某2、杨某、许某、邢某、廖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湖南省张家界市正大司法鉴定所张正大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29号司法鉴定意见,收据,调解笔录,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能赔偿被害人罗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廖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未报到,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楚明审判员  熊志红审判员  杨年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芬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