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5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XX然间谍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然
案由
间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5599号罪犯XX然,男,1964年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九年八月十一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临刑二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然犯间谍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鲁刑二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一二年八月八日、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XX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XX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XX然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2次、表扬1次、记功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XX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31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