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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萌与李照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萌,李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王萌。被执行人李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83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