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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瑞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全,北京龙泽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杨瑞全,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龙泽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后辛庄东北80米。法定代表人赵久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瑞全与被执行人北京龙泽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53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龙泽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杨瑞全欠款19126元及利息4000元;案件受理费221元由被执行人北京龙泽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瑞全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龙泽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房产、银行存款信息。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前付清所欠款项,申请执行人杨瑞全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杨瑞全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龙泽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杨瑞全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龙泽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龙泽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英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