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28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岳、高玉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岳,高玉海,李帮刚,李纪永,李保明,高鹏,李强,李玉虎,刘全章,李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898-1号申请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042141371-1,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刘际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华营,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李玉岳。被申请人:高玉海。被申请人:李帮刚。被申请人:李纪永。被申请人:李保明。被申请人:高鹏。被申请人:李强。被申请人:李玉虎。被申请人:刘全章。被申请人:李刚。申请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玉岳、高玉海、李帮刚、李纪永、李保明、高鹏、李强、李玉虎、刘全章、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鲁0724民初28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李玉岳、高玉海、李帮刚、李纪永、李保明、高鹏、李强、李玉虎、刘全章、李刚银行存款460000元。申请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偿还欠款,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查封,其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玉岳、高玉海、李帮刚、李纪永、李保明、高鹏、李强、李玉虎、刘全章、李刚银行存款4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继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