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世合、吴正广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合,吴正广,杨学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11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世合,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平阳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6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2月6日���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吴正广,男,1985年7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平阳县。曾因吸毒于2008年12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1月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和社区戒毒三年;因赌博于2015年4月3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被告人杨学杰,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平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6]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合、吴正广、杨学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颜惺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合、吴正广、杨学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4日始,被告人李世合伙同他人在平阳县鳌江镇天源村岙底、建胜等处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十二张”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期间,被告人吴正广在赌场内帮忙抽取头薪,被告人杨学杰在赌场外望风。同月27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查获有主赌资人民币77648元,无主赌资人民币33200元,并抓获赌客30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世合、吴正广、杨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林某、陈某、余某、潘某、金某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合、吴正广、杨学杰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世合在刑满释放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被告人吴正广有被行政处罚的劣迹,本院分别依法和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世合、吴正广、杨学杰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中被告人吴正广、杨学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世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二、被告人吴正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三、被告人杨学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志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温从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