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02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袁德财、江西苏强格液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德财,江西苏强格液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袁德财,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江西苏强格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7010925.法定代表人:苏宗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德财与被执行人江西苏强格液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基于被执行人江西苏强格液压有限公司对宜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宜市劳人仲案字(2015)178号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故宜市劳人仲案字(2015)178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市劳人仲案字(2015)17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