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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恢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刚与申请执行张锋、崔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刚,张锋,崔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刚,男。被执行人张锋,男。被执行人崔娟,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刚与被执行人张锋、崔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锋、崔娟履行了案件款638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