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恢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刚与申请执行张锋、崔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刚,张锋,崔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刚,男。被执行人张锋,男。被执行人崔娟,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刚与被执行人张锋、崔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锋、崔娟履行了案件款638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