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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7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童有星与张涌涌、金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有星,张涌涌,金林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7147号原告童有星,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代理人刘苞,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涌涌,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金林娟,女,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童有星诉被告张涌涌、金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张涌涌、金林娟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到归还日按6‰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8月17日两被告登记结婚。2015年1月6日,被告张涌涌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并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归还。故原告提出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涌涌、金林娟归还原告童有星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