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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执字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蒋志国申请张仲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国,张仲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字681号申请执行人:蒋志国。被执行人:张仲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志国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张仲平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仲平在X支行X账户的存款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伟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