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执字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蒋志国申请张仲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国,张仲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字681号申请执行人:蒋志国。被执行人:张仲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志国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张仲平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仲平在X支行X账户的存款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伟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