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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董传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传碧,董传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17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传碧,男,1993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传碧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董传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早上,被告人董传碧窜至中山市三乡镇乌石村灵通网咖内,趁被害人陈某睡着之机,盗走其裤袋内的糯米牌手机1台(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同年7月9日,董传碧在上述网咖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传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传碧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董传碧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传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董传碧退赔被害人陈兵被盗糯米牌手机1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姗姗吴蕊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