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9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秦志与北京优速通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北京优速通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9107号原告:秦志,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贺兰县。被告:北京优速通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52号院2号楼2-8。法定代理人:尹清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天堂,北京市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志与被告北京优速通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速通达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秦志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署的《优速通达经营合作合同书》;2.被告返还原告3万元服务费;3.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4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署了《优速通达经营合作合同书》,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迟迟不提供快递跨省营运许可证,也不向原告提供任何物流服务,导致原告至今无法运营,被告已达根本违约,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费用,被告一直推脱不给。优速通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优速通达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罗奇营村罗奇营道班向北500米云天仓储A887-888号,虽然注册地是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52号院2号楼2-8,但从未在该地实际经营,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秦志与优速通达公司签订的《优速通达经营合作合同书》约定该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优速通达公司所在地管辖。优速通达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52号院2号楼2-8。优速通达公司提交了《物流园区房屋租赁合同》,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大兴区。《物流园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北京中建创诚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罗奇营村云天仓储公司院内场所出租给优速通达公司,作为快递、仓储、办公、住房使用,租赁期限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优速通达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大兴区,故其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优速通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