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西日且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西日且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4581号罪犯阿西日且,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博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西日且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阿西日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阿西日且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阿西日且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被评为2014、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阿西日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西日且减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