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5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玉娇与曲晓风、武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娇,曲晓风,武正红,李玉娇,曲晓风,武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511-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娇,女。被执行人:曲晓风,男。被执行人:武正红,女。本院在执行李玉娇与曲晓风、武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曲晓风、武正红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