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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4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叶聿结与厦门市鹭信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聿结,厦门市鹭信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吴新权,魏光联,孙士利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4175号原告:叶聿结,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涛、常楠,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鹭信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8号A326,组织机构代码:30299947-0。法定代表人:叶聿结,董事长。第三人:吴新权,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第三人:魏光联,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第三人:孙士利,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原告叶聿结与被告厦门市鹭信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新权、魏光联、孙士利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燕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十���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