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淑兰与被执行人张来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淑兰,张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魏淑兰,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张来福,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淑兰与被执行人张来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824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宏伟代理审判员 王学春代理审判员 王 玉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树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