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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广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刑初18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于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燕子面食店店员,住内蒙古赤峰市。无前科。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区看守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九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燕子面食店”内制作馒头、花卷,并对外销售。在制作馒头、花卷过程中使用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桂林市红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剑石牌)。2016年6月16日6时许,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和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馒头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扣押了“燕子面食店”内的泡打粉72袋(每袋为500克)、和好的小麦面粉团1.6公斤、花卷20个(1.8公斤)、馒头15个(2.8公斤)。经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鉴定,扣押的泡打粉、和好的小麦面粉团、花卷、馒头均检测出铝,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发面中铝的含量256.96mg/kg,馒头中铝的含量283.97mg/kg,花卷中铝的含量224.04mg/kg,泡打粉中铝的含量34512.76mg/kg,以上检测底限均为0.10mg/kg)。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分局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能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制作和销售的馒头、花卷、发糕中掺入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主要成分硫酸铝钾),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玉明人民陪审员  李彩丽人民陪审员  王洪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