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奥莱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奥莱某某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4民初1269号申请人:湖北奥莱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润,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湖北奥莱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奥莱某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开发区支行账户的存款13137.25元予以冻结。并以该公司账户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奥莱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开发区支行账户的存款13137.25元。本案诉讼保全申请费150元,由原告湖北奥莱某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阚自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华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