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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仙芳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仙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10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仙芳,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江南街道江南大道***号。2016年7月2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仙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丹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仙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1日0时3分,被告人李仙芳驾驶牌号为浙J×××××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江滨路驿站酒吧出发,行驶至临海市临海大桥南出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李仙芳被当场查获后向民警谎称自己是罗某,后被民警发现后如实供述了其为李仙芳并且饮酒后驾驶汽车的犯罪事实。经查询,被告人李仙芳曾持有C1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从2005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该驾驶证现已被注销。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仙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仙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测试单,证人罗某的证言、情况说明,物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仙芳无驾驶汽车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仙芳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仙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