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6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黎科与重庆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科,重庆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4502号原告:黎科,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重庆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羊市镇渔灯社区15社222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59518405-5。原告黎科与被告重庆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黎科在收到本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袁柱华代理审判员  宋金穗人民陪审员  张永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武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