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宗柱与临清市恒泰物流有限公司、临清市孝元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柱,临清市恒泰物流有限公司,临清市孝元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471号申请人:王宗柱,男,194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临清市恒泰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清市,负责人:于海燕。被申请人:临清市孝元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西县,负责人:陈孝元。申请人王宗柱诉被申请人临清市恒泰物流有限公司、临西县孝元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宗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清市恒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价值30000元)、临西县孝元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XX**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价值2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以担保金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临清市恒泰物流有限公司的鲁P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临西县孝元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XX**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足额保证金,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宗柱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