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922号申请执行人钟寿富,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安俄,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明尚,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喜成,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宝俤,男,1946年5月10日出生。钟寿富、郑安俄、周明尚申请执行吴喜成、李宝俤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10日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24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喜成、李宝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喜成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宝俤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红宾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已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