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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5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曹海燕与史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燕,史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5388号原告:曹海燕,女,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史涛,男,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曹海燕与被告史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海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20000元、电费250元、水费5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原告将燕东名苑3幢103室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金每年40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房屋交付之后,被告仅支付了半年的房租20000元,对剩余的房租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16年8月10日前付清,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此外,在租赁期间被告未缴纳水费505元、电费250元,原告垫付了该款。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史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1日,原告曹海燕与被告史涛签订《租房协议书》。协议约��,原告将燕东名苑3幢103室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二年,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租金每年肆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赁期内的水电费由被告负担。房屋交付后,被告支付了租金20000元。2016年8月8日,被告向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房租贰万元整(¥20000.00),(于2016.8.10日付清)—欠款人:史涛—2016.8.8日”。在房屋租赁期间,原告曹海燕丈夫赵胜代为缴纳水费505元、电费25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要未果,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租房协议书》、电费发票、水费发票、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史涛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租金,并及时缴纳水电费,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海燕租金20000元、水费505元、电费250元,合计207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被告史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审判员  朱兴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天民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