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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吴铁创与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铁创,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855号原告吴铁创,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9-1-B-2507号(亚洲广场)。代表人林江镇,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839号B801房。法定代表人林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铁创诉被告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及保证合同》、《汽车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交丙方即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故案件应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间的《借款及保证合同》、《汽车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交丙方即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该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协议,即被告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州鹏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暹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