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0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孟召阳与周建华、吴春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召阳,周建华,吴春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428号原告孟召阳。被告周建华。被告吴春鑫。原告孟召阳与被告周建华、吴春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原告孟召阳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通知原告孟召阳于2016年10月26日下午13时15分在本院盛泽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孟召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孟召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聂艺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