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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0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孟召阳与周建华、吴春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召阳,周建华,吴春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428号原告孟召阳。被告周建华。被告吴春鑫。原告孟召阳与被告周建华、吴春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原告孟召阳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通知原告孟召阳于2016年10月26日下午13时15分在本院盛泽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孟召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孟召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聂艺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