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堵国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堵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堵国富,男,1963年5月19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堵国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0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堵国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赔偿款12万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堵国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5000元。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工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有未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终本执行申请书及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履行的5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