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三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三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王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三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王作玉,厂长。被执行人王成刚,无职业,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大连三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