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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2344号申请人任某某。申请人张某某。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任某某、张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余启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任某某、张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一事发生纠纷,2015年2月2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张某某的误工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费256元、参加调解人误工费400元、衣服鞋子损失324元,合计2000元由任某某承担;二、张某某医疗费、电动车维修费,凭据由任某某承担。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协议确认约定的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某某、张某某的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启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艳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