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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与黄厚民、邱快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黄厚民,邱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财保54号申请人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莞韶城一期黄沙坪创新园18栋商务楼三楼A室。法定代表人:陈佛坚。被申请人黄厚民,男,汉族,1978年6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电白县。被申请人邱快,男,汉族,住电白县。申请人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厚民、邱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黄厚民、邱快名下价值8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黄厚民、邱快名下价值8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名下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粤F×××××、粤F×××××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志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