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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6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牛丽萍诉石平安、姜红瑞、宋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丽萍,石平安,姜红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770号申请执行人牛丽萍,女。被执行人石平安,男。被执行人姜红瑞,男。被执行任宋昊杰,男。牛丽萍诉石平安、姜红瑞、宋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民终38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石平安、姜红瑞、宋昊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牛丽萍于2016年7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石平安、姜红瑞、宋昊杰名下银行存款281163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