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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6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吕某1、吕某2等与吕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1,吕某2,张某,吕某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1104号原告:吕某1,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爱国,湖北省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省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某2,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咸丰县,现居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原告:张某,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吕某3,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系咸丰县高乐山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现居住湖北省咸丰县(郭场鸡酒店)。本院在审理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吕某1、吕某2、张春梅与被告吕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熊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茂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