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执恢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唐成光与甘达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成光,甘达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恢409号申请执行人:唐成光,男。被执行人:甘达章(已故),男。利害关系人:甘某甲,男。利害关系人:甘某乙,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2)振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成光与被执行人甘达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甘达章应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唐成光返还地价款人民币96000元、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390元的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40元,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甘达章已去世,被执行人及其亲属所有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白的房屋已被政府征收和拆迁。利害关系人甘某甲、甘某乙作为被执行人直系亲属,已领取了该征收房产属被执行人享有的相应拆迁补偿款。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利害关系人甘某甲、甘某乙作为被执行人遗产受益人,应在受益范围内偿还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唐成光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利害关系人甘某甲银行存款100000元。二、冻结、扣划利害关系人甘某乙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dpl44qkooiaokbiyxb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周 锐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公众号“”